发布日期:2021-08-10 浏览次数: 1317次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编码:3701120104503
(二)实施机构: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在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 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五)办理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3年修订)第六条***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款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三条***款、第五条
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2015年12月29日鲁应急管理发[2015]168号文修改)第五条
(六)办理条件
1.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应急管理发〔2013〕94号)第八条“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11]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第十条“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设施)核发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形式 | 审查要点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3份 | 纸质原件 | 1、申请表必填项不能留有空白,申请表应与营业执照等内容一致2、申请表要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经营范围中危险化学品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保持一致 | |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等信息要与申请单位材料相符合 | |
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1、无储存经营的危化品企业必须提供房产证,产权性质应为商务、科研或办公(不接收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仓储经营或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可提供房产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房产证明 2、租赁合同应自签订当日起≥3年 | |
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3份 | 纸质原件 | 只需要提供目录清单,并加盖公章,不需要详细内容 | |
5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3份 | 纸质原件及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文档 | 应急预案应提供纸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还应提供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文档 | |
6 | 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 3份 | 纸质原件 | 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
7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核发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形式 | 审查要点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3份 | 纸质原件 | 1、申请表必填项不能留有空白,申请表应与营业执照等内容一致2、申请表要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经营范围中危险化学品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保持一致 | |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等信息要与申请单位材料相符合 | |
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1、无储存经营的危化品企业必须提供房产证,产权性质应为商务、科研或办公(不接收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仓储经营或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可提供房产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房产证明 2、租赁合同应自签订当日起≥3年 | |
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3份 | 纸质原件 | 只需要提供目录清单,并加盖公章,不需要详细内容 | |
5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3份 | 纸质原件及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文档 | 1、应急预案应提供纸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还应提供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文档 2、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需要市局公布的专家评审;无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内部论证即可 预案评审专家库查询:http://jnsafety.jinan.gov.cn/col/col29165/index.html |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
7 | 安全评价报告 | 3份 | 纸质原件 |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 |
8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应急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格证书 | |
9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 第11号改为内部核查 |
10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1、提供房产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房产证明 2、租赁合同应自签订当日起大于或等于三年 | |
11 |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1、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意见书 2、安全管理协议需明确双方管理职责 | |
12 | 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 3份 | 纸质复印件 | 质检部门提供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备注: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安全监管的有关通知》(济应急管理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新设立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应积极引导至危化品集中交易市场。
(八)办理类型
办理类型为承诺件。
(九)办理形式
办理形式为只跑一次。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咨询服务
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申报要件和审批流程相关内容的咨询;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电话咨询:
1、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0531—66899776
2、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0531—66899776
信函咨询: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邮编250100)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1、初审
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审批服务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审批服务事项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1、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2、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专家评审、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等;
3、审核签批后发出;
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1
1、获取方式:⑴由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统一EMS邮寄;⑵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到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转报联络单》。
电话查询: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0531-66899776 ;
市民服务热线:0531-12345
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0531—88161196
信箱: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
邮编:250100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68号,联系电话: 8802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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