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事项
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精神、《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署党发〔2020〕74 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海关卫生检疫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青岛海关在关区各口岸推广实施候机楼和候船厅内公共场所备案管理。
二、适用范围
青岛关区国境口岸范围内的候机楼和候船厅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三、备案管理条件
(一)位于国境口岸候机楼或候船厅内的公共场所。
(二)由口岸运营单位设立或招商入驻,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企业备案申请表》(表样附后)
四、备案管理材料要求
(一)《企业备案申请表》,由口岸运营单位留存备查;
(二)《公共场所备案明细表》,由所在地口岸运营单位在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时提交所在地主管海关进行备案。
五、备案管理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备案申请表》提交所在地口岸运营单位,由其审核辖区内所有需申请备案企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信息汇总填写《公共场所备案明细表》。
2.所在地口岸运营单位在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时将填写完整的《公共场所备案明细表》提交所在地主管海关进行备案。
3.主管海关根据口岸运营单位提交的《公共场所备案明细表》核发《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口岸运营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由口岸运营单位向原发证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所在地口岸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六、后续监管。
(一)海关部门根据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考核要求,监督指导口岸运营单位完成对其辖区内的经营类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并结合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候机楼内备案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由口岸运营单位和经营者一并承担责任。其中病媒生物监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以及微小气候监测则以整个候机楼为整体,统筹科学设置监测点进行监测。
(二)口岸运营单位作为国境口岸区域内公共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人,要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立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对候机楼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对环境卫生、用品用具、设施设备和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生活应用水、病媒生物控制以及其它卫生检测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备查。同时卫生管理人员要做好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做好健康管理记录备查,一旦发现传染性疾病应立即报告海关部门。
(三)备案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服从海关部门和口岸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传染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和其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问题要及时向口岸运营单位卫生管理员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