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实施机构:受理机构为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决定机构为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或见各直属海关对外服务公告。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五)《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一份,见附件6);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
(二)延续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参考样本见附件7)。
(三)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参考样本见附件8);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参考样本见附件9)。
十三、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三)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四)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流程图见附件10)
十四、办理形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直属海关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理时间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受理、审核时间(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青岛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2-80886671)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