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方式为,首先应当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之后到实地进行考察。若是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许可证。
一、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工作人员。 [12]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