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地点要求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设立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两个阶段:
1.设立(筹建阶段)
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或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文件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性质有关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理消防安全相关程序,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材料;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有关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二)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有关文件;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营业执照;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地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的房屋有关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有关文件);
(4)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
(7)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相关文件;
(8)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三)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 营业场所的房屋有关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有关文件);
3.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补证
1. 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筹建-勘查-公示-终审-许可决定
九、法定时限
筹建期限: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上网服务场所,以及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其他地区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上网服务场所,以及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地区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2.部门地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2.电话咨询:(电话: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3.网上咨询:(网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四)投诉监督
电话: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邮箱: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附录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申请筹建阶段流程图
(二)最终审核阶段流程图
附录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门店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注册资本 | ||||||||
计算机数量 | 台 | 经营场所面积 | 米2 | ||||||
是否以局域网 方式接入 | 固定的网络 地址(外网) | ||||||||
与中、小学校园周围交通行走距离是否大于200米 | |||||||||
以上内容请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 |||||||||
从 业 人 员 登 记 | |||||||||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学历或职称 | 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
(区)县文化 行政部门审核 | 审核 人员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公 章) | |||
领证人签字 | 领证日期 | |||
备 注 |
附录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项 目 | 原核准登记事项 | 现核准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