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甲醇、乙醇、脂肪酸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形成的“新型燃料”,主要以液体形式存在,且易挥发,吸入一定量的蒸汽会出现视力模糊、头疼胸闷等症状,对人体有害,部分“新型燃料”闪点低易着火,安全性能差,不规范使用会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醇基燃料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了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中的危险化学品就是社会上常见的“新型燃料”。
案件来源
2022年1月,根据省、绍兴工作部署,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公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了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
根据相关线索,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对枫桥镇某燃料油经营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甲醇、植物油等燃料油储存在枫桥镇一处四周是农田的隐秘场所,该储存场所周围均是农田,连通一条进出小路,从旁边经过很难发现在此处储存有危化品,现场清点核算甲醇3吨,植物油300公斤,且企业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经抽样取证送检,现场储存的燃料均是危险化学品。
经查,2021年,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640升甲醇作为厨具燃料销售给镇上一些小餐馆、食堂等单位,货款共计7900元。
处罚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并处人民币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枫桥镇某燃料油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