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乙种)核发办事指南
获得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乙种)的经营业务,证书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002年11月1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一)审批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2、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危险品经营、储存场所、设施的防雷检测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票的复印件;
9、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各区安监局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2、区安监局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3、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办事指南
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工程项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002年11月1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2002年3月15日实施)
(一)审批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资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并加具意见的《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6、安全评价报告;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三)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区安监局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2、区安监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3、区安监局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安监局;
4、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设立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 禅城区安监局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