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开展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监督工作。
一、核验监督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列入此次核验监督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所在地核验监督机关提交材料。
二、核验监督时间及方式
4月7日至4月19日,各劳务派遣单位自查总结,准备核验材料;
4月20日至4月29日,各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邮箱提交核验材料。
三、核验监督内容
(一)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二)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内数据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
(三)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四)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为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由各级核验监督机关通过系统查询);
(七)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由各级核验监督机关通过系统查询)。
四、重要提醒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