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到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3.受理审核时限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六种经营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经营形式。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不含500㎡,含3000㎡);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不含20㎡,含150㎡);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含6㎡,含20㎡)。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五种经营形式。
5.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
(3)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6)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 ;冷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7)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