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李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申办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泰华大厦一楼人口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现场审查笔录》;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一)新办证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健康证明,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健康证发放日期、证号、培训证发放日期;
(四)卫生管理机构及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及有关卫生设施说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通风系统管道设计图,附新风、抽排风、冷气管道分布与相关机械设备参数;水循环图纸和平面布局图;
(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场所可提出申请: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候车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