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不超过三万六千元的税率为[wei]3%;
(2)超过三万六千到十四万四千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超过十四万四千到三十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超过三十万到四十二万的部分税率为25%;
(5)超过四十二[er]万到六十六万元的部[bu]分税率为30%;
(6)超过六十六万到九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超过九十六万元的[de]税率为45%
为规范个人[ren]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suo]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shang]户、个人独资企业和[he]合伙企业有关个[ge]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ge]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jian]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zi]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wei]1个纳税年度[duo]。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biao]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shui]所[suo]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e]-成本[ben]、费用及[ji]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e]=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yue])×当年[nian]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su]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