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控股股东需要注意哪些风险?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任控股股东需要注意哪些风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一起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成为控股股东能够极大的影响合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在和其他股东有分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转化为公司的意志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控股股东可以分为***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两种。***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控股股东,能够***保证对控股子公司高管的任命和经营。相对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不足50%的控股股东,这种控股股东仍然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是不足50%的***大股东。或者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有最多投票权的股东。控股股东虽然享有决策优势,但公司法侧重保护小股东的相关权益,因此,控股股东主要存在以下的风险点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控股股东往往能够掌控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控股股东能够任意左右公司决议。如果该决议有损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或者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需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或者相关赔偿责任。
第二,第二,小股东享有强行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控股股东虽然享有决策优势,但并不能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具体经营。如果不和小股东处理好关系,造成股东之间矛盾过激,进而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话,只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小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强行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