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向社会公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可。
(二)开展清算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三)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银行销户。清算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银行销户。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注销登记的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编号A018,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五)提交其他资料。将所有印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如印章已交由公安部门销毁的,出具销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