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表(原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生成);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 备案流程:
(一)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表。
(二)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以编号信函格式形成备案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商务局。
(三)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请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确认通过,并将备案情况函告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及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
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录向社会公示,充分利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有关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对备案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 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关键项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向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书面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变更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相关信息,并转报市商务局。
备案企业营业场所跨行政区域变更,需向场所变更后的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九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三)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撤销备案的;
(四)企业自愿申请撤销备案的;
(五)备案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条 撤销备案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撤销备案可由企业自愿申请,可由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也可由市商务局主动作出。
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将撤销备案情况函告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及属地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撤销备案的企业,自撤销备案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主动备案并加强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2019年7月29日青岛市商务局印发的《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遇上位规章政策修改,服从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相关事宜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