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经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程序
(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单位的经营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法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单位;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注意事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三)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事项改变的,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辖区的,应当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向住所地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查阅、复印审批档案,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收回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