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安监局办理,根据规定,如果是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将公司注册好;
2、对危化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员,两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进行专家评审,提交安监部门备案;
4、提交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料;
5、区安监局对申请人的登记地址进行核实;
6、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5条的规定,向当地的市、县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申请书;
(二)一份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及工作程序的目录表;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通过的其他证明;
(四)营业场地的所有权或租赁证(复印件);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危化品突发事件应急计划书》(复印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具有贮存设施的,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与贮存设施有关的证据(复印件);如租用贮存设施,则须提供租用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一份安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