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二、实施机构: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 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
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四、 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3 月国务院令
第 591 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
政管理权限的决定》(青岛市任命政府令第 267 号)。
五、 审批条件:
一、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
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款规定的 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
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三) 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
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
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 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 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 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 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使用的化工工艺,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
系统;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 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 并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
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取得考核合格
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五、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每位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六、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 至
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
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
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 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 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七、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
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 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
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九、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
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
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 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一、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
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
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 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外, 还应当配 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
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 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
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除应当提交本条*** 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 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
文件。
七、 审批程序:
受理— 审查— 审核(现场核查) --审批—发证
八、 承诺期限: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2 个工作日(不含
专家论证时间)。
九、 收费情况:无。
咨询电话:0532—8516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