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是国家法律赋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权力。由于严格控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导致目前危险化学品市场上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转让行为的性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实际上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权是由申请人依法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该权利只能由申请人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申请人的名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