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章总则
***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即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和间隔距离等因素,对区域市场单元(以下简称“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区行政区划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规划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即墨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区域因素的变化对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进行微调纠偏,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根据即墨区行政区划情况,以社区、新村为基础,将辖区划分成若干区域单元并分别规划零售点数量。区域单元内可增加零售点指标的测算方法:区域单元可增加零售点数量=区域单元之前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区同期同地理位置类型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区域单元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九条区域单元内增加零售点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镇街道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二)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
(三)100户以下的自然村,每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1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
(四)对于综合性商贸城(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的数量不超过5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千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
(五)专业烟酒茶店相互之间的间隔距离为200米以上。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对设置零售点的间距等要求适当放宽,但受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
(二)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娱乐场所、网吧、茶室等;
(三)位于国家3A级以上景区、季节性旅游景点或为满足重大活动需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要求的。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和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设置数量由行政许可审批委员会据实研究决定:
(一)***宾馆及酒店、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厂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娱乐场所、网吧、茶室;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服务区域;
(五)部队营区、监狱、大专院校等;
(六)设置了便利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七)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在本条第(一)、(三)、(四)、(五)项所列经营场所附近新增零售点,在间距方面不受其影响。
第十二条因政府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有镇级以上政府相关文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根据实际对设置零售点的间距等要求适当放宽,且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和综合性商贸城的限制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以中小学、幼儿园用于未成年人通行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行走可到达距离,在100米以内;
(二)违章建筑和流动摊点如车、棚、亭等非固定场所;
(三)利用不能完全避免未成年人购买卷烟的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政府相关部门认为设置零售点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五)申请人单纯经营生鲜冷冻产品以及公厕等易对卷烟造成污染的场所;
(六)店内销售非食品的品种、数量超过70%,和销售购买对象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品种、数量所占比例超过30%的;
(七)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关于几类经营场所位置的界定:
(一)经营场所为临街门头房且房屋与小区相连,则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二)经营场所位于自然村内部的主街道,则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三)项之规定;
(三)经营场所位于行自然村内部的小区,则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为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一致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零售点间距、区域单元数量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已合法持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零售点申请人和经营场所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明确的经营地址且与经营者住所相独立;
2.经营场所内应有卷烟陈列区域和设施。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须接受以下审查:
(一)既往的涉烟违法记录;
(二)全国范围内的历史办证情况。
若申请人无涉烟违法记录,但在本辖区外已持有或持有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则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但所处区域没有办理指标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申请时间登记备案,并根据先后顺序依次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从拟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到最近的零售点门口中心点,行人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原则下,需行走的最近距离;行走可到达距离,是指从拟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到中小学、幼儿园用于未成年人通行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的行走最近距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应在场,并书面认可。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依法审批成立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适当放宽”不得低于零售点间隔距离等设置标准的25%。专业烟酒茶店之间以及综合性商贸城(市场)、中小学、幼儿园的间隔距离不适用“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用于陈列、经营商品的面积,不包含仓库、卫生间、厨房、办公、娱乐餐饮、休息区等配套功能区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地方人大、政府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由即墨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并在后期修订时进行完善。
第二十八条青岛市即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即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