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 青岛代理记账网

 发表于 2024年06月25日  浏览: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上面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企业章程,交原件

交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申请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未经工商注册的提供单位名称预告登记证明文件,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承办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通过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

3.审查:部门受理后,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查。予以通过的,给予发放《音像制品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领取结果:科室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快递寄回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全文条款表格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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