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县应急管理局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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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125003003 | 实施编码 | 11370700MB285814XB7370125003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号应急局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号应急局窗口 咨询电话:0536-8080719 咨询网址:http://wfzwfw.sd.gov.cn/wf/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WF370700YJ 咨询邮箱地址:wfsajjspk@126.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行政审批局二楼考核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号应急局窗口 投诉电话:0536-8080903 投诉邮箱地址:wfyjjxkk@wf.shandong.cn;wfsajjspk@126.com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号应急局窗口 窗口名称:潍坊市应急管理局5号窗口 窗口编号: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查看原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 查看原文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您可通过关联应用 或下载上传实现纸质材料免提交 | 原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变更注册地址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自然资源厅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 原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变更主要负责人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http://wfzwfw.sd.gov.cn/wf/icity/proinfo/index?code=5011527潍坊市政务服务网空白表下载 |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http://wfzwfw.sd.gov.cn/wf/icity/proinfo/index?code=5011527潍坊市政务服务网空白表下载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您可通过关联应用 或下载上传实现纸质材料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