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10、医院评审合格文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