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办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符合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布点规划;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前店后住宅、下店上住宅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形;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申请人应提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和100米范围内安全平面示意图。同时,烟花爆竹零售场所选址应与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集贸市场等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及重点建筑物等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烟花爆竹零售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且不得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6.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实行专柜专店经营,不受理临时户外摊点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内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制定并张贴《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9.烟花爆竹零售申请人应签订告知承诺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ART.4
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或证书,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复印件一份);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和外部100米范围内安全距离示意图。
PART.5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6窗口或属地街道便民中心领取并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街道进行规划布点审核,审核同意后,经营负责人参加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或证书,销售人员通过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在受理期限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申办条件的即可进入办理环节;如申请人提交材料超出受理期限或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现场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申请次序,由踏勘工作人员对申请的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三)办结发证。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审核合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发放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