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济南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审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办理2017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零售经营者申请条件
1、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和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3、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以“前店后宅”或“下店上宅”的形式进行经营;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经营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1500千克或50箱,所有经营点均不得设立仓库。
4、用于经营烟花爆竹的房屋应满足防火要求,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不准动用明火;不准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设备设施;除用于照明的固定防爆灯具、用于取暖的空调外,不准设置其他电器。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经营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零售经营单位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6、零售经营单位应能够提供合法、稳定的进货来源说明和销售期过后消除剩余烟花爆竹隐患的措施。
二、零售经营者应提交书面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 份;
3、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2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5、 购销管理和储存保管制度各一份。
三、办理流程
1、零售经营者向驻地镇(街道)安监中队提出申请,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2、镇(街道)安监中队对零售经营者提交的书面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零售经营者的书面材料报济阳县安监局工商贸科,县安监局对已受理的零售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作出颁证或不予颁证的决定。
3、所有经审查合格的零售经营者必须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凭培训合格证书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