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机构: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四、受理地点:
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
五、事项设定依据
法规: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六、办理条件: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黄政发〔2019〕6号)
(一)黄岛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布点区域。海青镇、大场镇、泊里镇、琅琊镇、藏马镇、张家楼镇、宝山镇、大村镇、六汪镇、王台镇全域;滨海街道、铁山街道和珠海街道的非禁放区域。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须符合行业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七、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纸质1件或pdf电子版);
2、零售点及其周围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纸质1件或pdf电子版);
3、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纸质1件或pdf电子版);
4、安全经营承诺书(纸质1件或pdf电子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纸质1份或pdf电子版);
6、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纸质1件或pdf电子版)。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无
十、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材料补正、审核、获取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3.现场勘查
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申请人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做出审批决定。
4.审批决定
出具审批决定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5.获取审批决定书
将审批决定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送达或邮寄申请人。
十一、咨询电话: 0532-85167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