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2.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通知;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公司地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企业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8.延续
(1)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4)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0.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媒体或损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并依法公开。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附录1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