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设定层级:行政法规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主体: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四、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 3 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五、申请材料名称、数量: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原件3 份,纸质);2、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4、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人,纸质);5、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原件1 份,纸质);6、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 份,纸质);7、技术保障措施材料(原件1 份,纸质);8、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 1 份,纸质);9、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 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原件 1 份,纸质);10、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原件 1 份,纸质)。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11、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原件1 份,纸质);12、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13、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原件 1 份,纸质)。
六、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发放《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2.获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获取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邮寄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决定书类型:《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类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七、受理地址、工作时间: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街道省府前街 1 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日 , 上 午 09:00-11:30 , 下 午13:30-17:00八、办件类型:承诺件九、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