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 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主体
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 3 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五、办理流程:
六、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常见问题
1、一个组织想同时通过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可以合并申请吗?
答:可以。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中的“服务形式”一栏可同时勾选多种服务形式,一表申请,一证许可。
2、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拟在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等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是否需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答:需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我们办理过的各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部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