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发表于 2024年12月10日  浏览: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外国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指护照;法人、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材料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指法定机构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二)委托办理证明材料。除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办理的事项外,《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委托办理。委托办理时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海员证、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于提交委托书及船员身份证明。

(三)原件及复印件要求。

1.《指南》申请材料中标明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政务办理人员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四)申请书提交要求。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申请书的,需提交纸质申请书原件。

(五)申请材料数量要求。申请材料中对提供数量未进行特殊说明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信息共享要求。

1.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证书、文书的,由政务办理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申请人免于提交。

2.其他行政机关签发的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的证书、文书,政务办理人员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原件。

3.海事船员管理系统已经采集的证书、照片、考试成绩等信息,由政务办理人员通过船员管理系统共享获取,申请人免于提交。

4.海事信息化服务系统中已经收集的证书、文书、考核结果等信息,由政务办理人员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七)申请文书样表。本《指南》所附《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申请文书》中未附的,没有固定格式。

二、办理要求

(一)办理方式。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除政务窗口办理方式之外,可提供网上审批、邮寄发证等不见面办理方式,提高海事政务服务效率。

(二)收费。除行政征收、考试收费事项之外,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均不收费;行政征收、考试收费标准详见具体政务服务事项。

(三)中介服务。海事政务服务领域无申请人必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政务办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

(四)办理时限。承诺审批时限和办理时限指深圳海事局范围内承诺办理该事项的最长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数量限制。海事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即可申请办理海事行政许可事项。

(六)网络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网络办理方式为: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cspur.msa.gov.cn;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移动端“海事通”APP。

(七)办事地点及时间。以深圳海事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办事地点和办事时间为准。

三、便民举措

(一)跨区域办理。

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证书遗失补发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除外)、海员证(渔业船员以及特殊航线签注的内河船员申请海员证除外)核发可全国通办,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定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船舶文书签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可全国通办,其他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定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行政备案类事项、行政征收事项以及其他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定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二)并联办理。申请人办理海事政务服务并联办理事项时,相同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进而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三)信用服务。申请人办理各类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时,适用告知承诺或容缺办理等信用服务的,事项清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四)海事管理机构提供“高效办成一件事”、就近办、掌上办、跨域办、无感办、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等政务服务便利举措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公布的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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