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获得许可。
办理条件与主体
1、申请主体: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
2、 基本条件:
· 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记录。
· 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演出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申请材料清单
办理时需准备以下材料(以举办营业性演出为例):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原件。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以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演出协议或同意函件: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书面同意函件,需包含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5、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需包含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消防安全证明:在非演出场所(如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举办的,需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在演出场所举办的,可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消防安全证明。
7、 节目单及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提交歌词文本,外文歌曲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提交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提交剧本。
8、其他材料:如有未成年人参加,需提供监护人书面同意函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还需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与时限
1、 提交申请: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材料。
2、受理审核: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则受理,不符合则一次性告知补正。
3、 审查决定: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领取许可证: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可选择现场自取或快递送达。
办理通常不收费,具体时限和办公时间可能因地而异,建议咨询当地部门。
